翻攝聯合報照片 蘋果日報、壹傳媒共賠50萬元

聯合報提告主張,2008年報社攝影記者拍到邱毅遭黃永田摘去假髮的照片,此照片並獲得卓越新聞攝影獎,但蘋果日報未經授權,將該照片儲存在其圖片資料庫,並於2010年刊登在蘋果日報上,擅自重製該照片使用且未明示出處。

聯合報指稱,蘋果日報後來又將該翻拍照片,提供給壹傳媒公司重製於其網路平臺公開傳輸,網頁底端標示「版權所有不得轉載」,聯合報認爲對方的行爲侵害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打官司要求蘋果日報、負責人及總編輯等人各須賠償,並禁止再使用。

蘋果日報等人辯稱,記者採訪黃永田時從其競選名片拍攝該照片,屬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後來儲存在報社資料庫,「摘邱毅假髮黃永田賠30萬元確定」的報導內文完成後,編務人員從資料庫檢索出該照片,標註「翻攝畫面」,這樣的做法沒有違反社會慣例。

蘋果日報等主張,該照片經報導後已廣爲流傳,對聯合報潛在市場及價值影響很少,沒有損受聯合報的利益,至於壹傳媒公司只爲網路平臺的提供者,並無侵害聯合報的著作權,負責人葉一堅等人是從事行政業務,也不負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認定,聯合報記者拍攝的邱毅遭掀發照,已挹注個人精神情感思想在內,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的攝影著作,且聯合報享有著作財產權,蘋果日報的報導並無必須使用該照片,才能達到其目的,但卻全篇幅引用,已逾越報導的必要範圍。

最高法院認爲,蘋果日報沒有明示照片出處,卻又在網站標示該照片「版權所有不得轉載」,致人誤會該照片的出處,不符合社會使用慣例,判決蘋果日報、總編輯、核版主編連帶賠償25萬元、壹傳媒判賠25萬元,並排除侵害須刪去該照片確定。

至於蘋果日報負責人連帶給付賠償部分,由於負責人抗辯未參與採用該照片的編輯或流程,最高法院因此認定,有待智慧財產法院調查釐清,將此部分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