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3同婚專法曝光 同性雙方須約定「誰夫誰妻」

▲去年底在凱道上舉辦的挺同婚音樂會上,許多人高舉「我要真平權、不要立專法」的標語疾呼。(圖/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婚姻平權法案昨日由行政院宣佈本會期將不列入優先法案,遭到諸多同運團體痛批,今日媒體曝光3個來自法務部的同性婚姻專法版本,包括一部委託清大學者研究的《同伴侶草案》、一部自行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和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催生背景皆基於民間正反意見分歧,宜以「專法」漸進式立法,但法務部強調上述專法內容皆僅供立委立法參考,最後不一定正式提出。

然而,3個專法版本有多處規定皆與適用於異性婚姻的民法明顯不同,其中法務部的自行提出供立委參考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和《同性婚姻法草案》,甚至將同性伴侶定義傳統婚姻的「夫妻」,並在條文中規定「同性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一人爲夫、一人爲妻,纔算合法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

此外,在收養制度上也更爲保守,僅允許「繼親收養」,即同性伴侶或配偶只可以用「繼父繼母身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兩人無法「共同收養」其他孩子

婚姻平權大平臺的總召集人呂欣潔表示,無論哪一個專法版本,都明顯跟異性配偶適用的規定不同,所謂的保障也有差別,就是一個歧視性的法案,「所有的同運團體都完全不能接受!」其中還必須規定誰是夫、誰是妻,更顯得法務部連最基本性別平等概念也沒有。

在委託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中,相較於現行《民法》中男女最低應各爲18歲和16歲,締結伴侶的年齡規定應「滿20歲以上」,收養權利上,則準用《民法》,賦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收養他方子女的權利;同時增訂「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侶之收養申請時,「不得以收養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爲理由,而爲歧視之對待。」

另外,有關財產製、相互繼承遺產,也多準用《民法》的規定,終止雙方關係部份,也比照《民法》的協議離婚,得經「雙方合意」終止。

成立「伴侶盟」推動婚姻平權的律師許秀雯,則是一早就在臉書針對法務部委外研究的專法草案評論,這證明了所謂專法確實「掛一漏萬、修法成本比民法還高、而且不平等」。同性伴侶只只允許擁有少數相當於配偶的權利,但在更多草案以外未提及的領域,例如租稅訴訟法勞動社會福利,再加上外籍同性伴侶的居留、歸化等,這些數百項的權利上,同性伴侶將因爲不等同「配偶」身份,而需要一一修法,就會使得專法的修法成本比現行民法版本更高。

但她也樂見專法內容的出爐,「有一個具體的專法版本來對照與辯論是婕的,大家討論問題可以聚焦,什麼是歧視,什麼纔是平等,也纔可以真正地被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