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境外VASPs要落地納管 才能招攬業務

金管會去年發佈VASPs指導原則,對於境外幣商的監管,要求境外虛擬資產平臺業者非經依我國公司法辦理登記,並辦理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者,不得於境內或向國人進行廣告或提供新臺幣出入金等業務招攬情事。圖/摘自Pixabay

2019年臺灣於亞太洗錢防治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獲「一般追蹤」佳績,爾後兩年繳交一次追蹤報告,預計將於2030年迎來第四輪相互評鑑。2023年10月的追蹤報告重點之一系強化對於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s)的規範與監理,可以預見未來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之修正及相關政策實施重點,會與虛擬資產及交易所業者/平臺之管理有高度關聯性。

2023年3月金管會已奉行政院指定,確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平臺之主管機關,由金管會研擬相關管理機制,不過,目前虛擬通貨交易事業仍非屬特許事業,尚無需由金管會審查發出特許執照,也沒有資本額的進入門檻限制,而金管會表示,作爲VASPs的洗錢防制暨打擊資恐之主管與監理機關,其會循序漸進採取監理。

2023年9月金管會已發佈VASPs指導原則,當中重點之一系對於境外幣商之監管,要求境外虛擬資產平臺業者非經依我國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辦理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廣告或提供新臺幣出入金等業務招攬情事。因此,境外VASPs在未落地納管之情形下,其不得於我國境內進行業務招攬,縱使不是直接在我國境內爲之,惟其直接或間接針對國人進行業務招攬之行爲,亦不可。未經落地納管卻從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之境外VASPs恐在臺灣面臨刑事責任及稅務責任。

要提醒的是,縱使境外VAPSs在臺灣設有辦事處,此仍不符落地納管的要求,由於外國公司之臺灣辦事處僅能代表該外國公司在臺灣境內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行爲,無法在臺灣境內從事營業行爲,所謂於我國境內或向國人進行廣告或提供新臺幣出入金等業務招攬之行爲已涉及在臺灣從事營業行爲,因此,境外VASPs非經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不得爲之。申言之,在境外VASPs未於臺灣註冊公司(或分公司)或僅有在臺灣註冊辦事處之情形下,卻事實上於我國有營業行爲者,依法仍應就其在臺營業行爲負擔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境外VASPs落地臺灣從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除應留意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與上開VASPs指導原則外,未來待臺灣VASP公會籌組完成,由相關業者完成公會登記,並依據VASPs指導原則訂定自律規範後,亦應留意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