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案未通知到場 車主判決遭廢

李姓男子去年四月涉開車不聽義交指揮右轉,以車頭撞義交導致受傷,被開罰九萬元、吊照,李不服,打行政訴訟,臺中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認定開罰適法;李上訴二審,抗辯勘驗監視器時,未通知他到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審採書面審理,欠缺對李訴訟權保障,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開車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科路欲右轉進入國豐路二段,義交要求其駛離,李未聽從指揮,持續右轉以車頭推行義交,導致義交雙膝挫傷,李被依違反道交條例開罰九萬元,吊銷駕照,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李男向臺中地院提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有聽從義交指揮,車頭刮傷是舊傷,當時人車僅相距一公尺,又剛起步,「沒碰到人,怎麼會受傷」。

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根據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爲李有違反道交條例違規行爲,警方開罰有據,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裁罰適法,駁回上訴。

李男再上訴,委由律師抗辯,指一審法官勘驗監視器時,沒有通知其到場言詞辯論,僅以自行勘驗結果爲判斷,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釐清事實機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根據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交上統字第六號判決意旨,行政法院如就交通裁決事件,已有勘驗現場錄影證據調查程序而採言詞審理程序,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讓其有適當完全辯論,否則判決不適法。

審酌前審勘驗光碟調查證據程序,沒有通知當事人到場,此舉違反「言詞審理主義精神」,欠缺對李男訴訟權保障,原判決不適法,廢棄原判決,發回臺中地院行政庭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