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增訂人頭帳戶罪 遏止賣帳戶

海外詐騙已成爲社會關注焦點,圖爲桃園機場二航廈出境大廳,航警關懷詢問前往柬埔寨的旅客,避免有人受害。(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打詐,爲防範國人被誘至境外詐騙,除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另爲避免人頭帳戶氾濫,擬修《洗錢防制法》增訂「人頭帳戶罪」,並針對「收簿集團」、詐團「收簿手」增訂刑事處罰,填補現行法律處罰漏洞。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說,法務部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12月16日已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除針對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徒刑,並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以防範國人被誘至境外詐騙。

這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草案包括: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將未遂犯的處罰擴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爲。

另修法也針對具公務員身分招募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加重處罰。並增訂招募加入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財產的規定;涉及組織犯罪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才能減輕其刑;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則不得參選公職。

黃謀信說,因應實務上詐欺犯罪手法變動快速,爲更有效遏止詐欺、洗錢等金融犯罪,法務部自2021年開始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法,目前修法重點包含:針對「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處罰、增訂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爲洗錢犯罪的刑事處罰,全面防堵新興洗錢犯罪手法。

另外,爲遏止民衆賣帳戶,特別增訂人頭帳戶罪,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致影響金流者」,獨立爲洗錢犯罪類型,解決目前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者處罰證明爭議問題;也針對收簿集團增訂刑事處罰,填補現行無法處罰漏洞。

法務部指出,因洗錢防制法修法變動幅度大,還有部分條文仍待各界意見整合及凝聚共識,後續將加速修法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