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遭批敷衍!保護司:純屬誤會

立委批「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不明確,質衛福部敷衍了事,對此保護司澄清純屬誤會。(本報資料照)

衛福部8月12日公告「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媒體能揭露行爲人現職單位,但不得公開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臺北市議員闕枚莎今(6)早批評指引內容自相矛盾,質疑衛福部敷衍了事;對此保護司迴應,指引中能揭露、不能揭露的規定都很明確,此次事件純屬誤會。

闕枚莎批評,報導指引中,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導致實務上還是不能揭露狼師資訊;王鴻薇則表示,指引未明定審議委員人數、審議原則規範,造成許多媒體、地方政府無所適從,質疑中央根本沒有想解決問題。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解釋,以北市幼兒園案爲例,照理來說不能揭露機構名稱,但因爲行爲人繼續留在幼兒園裡,爲了符合公共利益、避免更多人受害,媒體就能揭露機構名,只是不能公開被害人是誰,包括他的名字、年紀,並不會產生委員所說的矛盾情形。

根據指引,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若成年行爲人在事件發生後,仍違法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就能揭露他的任職單位,但不能公開被害人身份資訊,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也能適度報導。

禁止揭露部分,指引中已明確規範,包括被害人、未成年行爲人身份資訊,或與被害人爲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的行爲人身份資訊。

立委提出,指引規定能適度揭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不夠具體,張秀鴛認爲「純屬誤會」,審議機制在《兒少法》中就有規定,原本就存在,實行多年都沒有疑義,地方政府可邀集團體、警政、教育等機關共同討論,沒有人數限制,彈性開放個案相關機關參與審議。

針對此次事件,張秀鴛澄清,「沒有不夠完整,也不是我們沒有誠意」,指引有明定可揭露及禁止報導的資訊,原本的兒少法中也有審議過程的規定,整個機制原本就存在,會議中會針對符不符合社會公益進行審議。

此外,張秀鴛說明,兒少法修法也有進行「放寬罰則」的設計,採取「先自律再他律」,若報導經反映有疑慮,媒體在限期內移除,就能不罰。

張秀鴛表示,指引是在協助媒體報導時,兼顧公共利益及保護被害人,未來會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狀況和各方意見,配合兒少法修法,召集相關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另外,衛福部也已在8月將報導指引函送相關單位參用,共同保障兒少隱私權。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拒絕兒虐,請撥打110、113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