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讀!終結「嫩妻條款」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需結婚10年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請領1/2遺屬年金資格條文部分,由現行結婚2年門檻延長爲10年,並要求年滿55歲才能領取,但已領其他年金者,只能擇優領取,藉此可避免產生所謂「粉紅收屍隊」情況

立法院今日自44條起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請領遺屬年金資格條文部分,現行規定領取退休金軍公教人員若是死亡,其未再婚配偶可領取1/2的遺屬年金,而領取條件則是婚姻已存續2年以上、年滿55歲;不過,結婚2年後若配偶死亡即可請領遺屬年金,容易產生所謂「粉紅收屍隊」情況,也被稱爲「嫩妻條款」。

對此,院會今日則二讀通過審查版本,條文明遺族爲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1/2或兼領月退休金之1/2,改領遺屬年金。

首先,爲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且未再婚之配偶給予終身,但必須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爲限。另外,未成年子女給予至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予終身;而父母也給予終身。

法條也明定,未滿55歲而不得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之領終身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