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破壞監視器 判拘役30天
新竹市有女子不理會法院強制遷離判決,社區管委會決議加裝監視器想錄影存證,沒想到卻遭惡鄰破壞。(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有女子時常在社區大鬧,遭住戶聯合提告,法院判強制遷離確定,但女子拒不搬離,社區決議加裝監視器錄影存證,她竟破壞監視器,被依毀損他人物品罪、竊盜罪等判拘役30天。
判決指出,該女早年在社區常無故製造噪音,把家中跟廁所垃圾從露臺丟到中庭,也會潑灑不明液體到其他住戶門口或電梯,甚至無故按壓社區火災警報器。該社區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共95位,其中82位出席討論表決,78票決議通過由社區主委代全體住戶向女子提出強制遷離訴訟,法院判女子必須遷離。
判決確定後女子拒絕搬遷,管委會決議安裝監視器,以證明該女未依民事判決自動履行聲請強制執行,豈料女子竟在2023年10月,拿剪刀剪斷社區2樓電梯監視器電線,隔天又拿不明工具把另臺監視器拆掉帶走,管委會發現後隨即報案提告。新竹地院法官檢視證據,認定女子就是損毀及竊取監視器之人,依毀損他人物品罪、竊盜罪等判拘役30天。
律師錢炳村表示,如社區大樓遇到惡鄰,讓其他住戶不勝其擾,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但需要先經社區住戶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同意行之。
錢炳村解釋,如果經法院民事判決要惡鄰遷離,但惡鄰仍不願離開,可蒐集惡鄰不搬遷的證據,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後,由管委會聲請法院判決出讓所有權,若3個月內沒有出讓,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可聲請法院拍賣、強制執行。
錢炳村表示,若惡鄰故意找親戚購入原房產,假借租賃名義續住,管委會可再度提告,若2年內該筆房產售出有利差的話,要扣相當大比例的稅。或是可透過大門消磁、拒絕收信等方式,讓惡鄰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