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揚子新材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瑞華所遭罰沒近170萬元

因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瑞華所”)被證監會責令改正,並罰沒共計169.81萬元。

8月16日,證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瑞華所爲揚子新材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對揚子新材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收費56.60萬元,簽字註冊會計師爲李巖、陳麗。

證監會行政處罰書指出,經查明,瑞華所在對揚子新材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證監會另案查明,2018年度揚子新材時任第二大股東、總經理胡某林佔用揚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資金。

具體而言,證監會指出,一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瑞華所在執行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的函證程序時,在整理的揚子新材函證地址記錄及寄送記錄中,發現蘇州市開元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開元金屬”)、蘇州匯豐圓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圓”)等公司與胡某林名下的蘇州德峰礦產有限公司的函證聯繫地址和電話高度重合的異常情況。

“針對前述異常情況,瑞華所的風險評估程序存在缺陷,未就關注到的異常情況採取恰當的審計應對措施。”證監會稱。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二是採購與付款流程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瑞華所在穿行測試程序中要求“選取一筆2018年新簽訂的採購合同,並找到相應的入庫單、發票、付款憑據等資料”。但審計底稿中未見入庫單等與採購相關的原始憑證和物流單據複印件等重要的外部證據相關資料,審計程序存在缺陷。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業務收入發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證監會稱。

證監會表示,瑞華所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爲,在相關年度審計報告上簽字的註冊會計師李巖、陳麗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聽證過程中,瑞華所、李巖、陳麗提出了三條申辯意見,請求免於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一是項目組成員對函證程序執行到位。項目組成員採取向相關人員詢問、與函證聯繫人確認、實地走訪現場、向相關各方確認等審計程序,已經勤勉盡責。

二是項目組成員對採購與付款流程的測試程序執行到位。當事人查看相關係統的入庫記錄及生產領用記錄;相關貨物的運輸由賣方代辦,揚子新材無相應物流單據。

三是立案日距審計報告出具日已過二年追責時效。

不過,證監會強調,首先,瑞華所未就關注到的異常情況採取恰當的審計應對措施。其次,採購與付款流程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底稿中沒有與採購相關的原始憑證等重要的外部客觀證據資料。

“再次,違法行爲線索進入到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視野,即可認定違法行爲已被發現,無需以查明具體違法事實或者對違法行爲準確定性爲前提,2020年相關監管機構已發現涉嫌違法線索。”證監會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瑞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6.60萬元,並處以113.21萬元罰款;對李巖、陳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官網資料顯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總部設在北京,業務涉及股票發行與上市、公司改制、企業重組、資本運作、財務諮詢、管理諮詢、稅務諮詢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