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關緝私處分不服 關務署:30天內書面提複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緝私處分書不服,於收到相關行政處分隔日起30日內,可以書面向海關申請複查。記者黃仲明/攝影
財政部關務署今日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緝私處分書不服,於收到相關行政處分隔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複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副署長陳世鋒說明,過去平均每年發出500多案緝私處分書,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因「逾期申請複查而不受理」的案件比率約爲6%,籲請民衆特別注意。而這些處分書的樣態像是原產地申報不符,或貨品金額不實等。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陳世鋒說,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的隔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複查。複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若申請複查逾越法定期間,該複查案件依法應爲不受理決定。
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複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爲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複查申請書之日期爲準;若民衆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複查」系統,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複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