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標”再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據央視新聞報道,今天(9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等多部門,對最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進行公開徵求意見。
與現行標準相比,這次的“新國標”,做了一些方面的改進和提升。首先是提高防火阻燃性能,完善了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的阻燃要求,限制塑料件使用比例。其次是防範非法改裝行爲,明確了電動自行車控制器、蓄電池、充電器應具有互認協同功能,從技術上增加篡改難度。
爲了保障騎行安全,優化了電動機額定功率和最高轉速的測試方法,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還增加了北斗定位、實時通信功能。
此外,爲了提升產品實用性,將使用鉛蓄電池的整車重量限值由55kg放寬至63kg,並且,不再強制安裝腳踏騎行裝置。
工信部官網發佈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全文如下: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以下簡稱《技術規範》)修訂工作,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爲什麼本次徵求意見稿中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維持在25 km/h?
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車速過快是引發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本次徵求意見稿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得超過25 km/h,主要是考慮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發生概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且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在購買和使用電動自行車時,消費者應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法規要求,確保電動自行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覺抵制通過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車速的行爲,爲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二、本徵求意見稿從哪幾方面強化了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
爲增強電動自行車所使用非金屬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從源頭上防範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災事故的風險,同時有效降低電動自行車火災的蔓延速度和燃燒的劇烈程度,徵求意見稿中對紡織品類及泡沫塑料類非金屬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加嚴了與電池直接接觸的非金屬材料、電氣迴路、電氣部件及導線等關鍵部件的阻燃性能,從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風險。
三、爲什麼要限制車輛塑料件使用比例?
目前電動自行車產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爲結構件和裝飾材料,但是由於塑料本身的可燃性,這些材料在發生火災時會加速火勢蔓延,並釋放大量有毒氣體,極易造成羣死羣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因此,本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電動自行車在非必要條件下不應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質部件總質量不超過整車質量5.5%”的要求,目的是通過嚴格限制可燃塑料材料的使用,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的發生,降低火災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爲什麼要優化電動機性能要求?
目前,許多使用中的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超出了現行標準的規定,主要原因是這些車輛的電動機在動力性能方面有較多的餘量,給非法篡改最高車速留下了空間。爲確保交通安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電動機額定轉速下空載反電動勢以及電感值差異係數等指標要求,從而確保電動機在輸入電壓達到最高時車速也無法超過25 km/h;同時考慮到電動自行車必要的載重能力和騎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時爬坡等實際需要,標準中增加了電動機低速運行時轉矩限值指標,允許電動機短暫地輸出較高扭矩,確保車輛能夠應對短距離爬坡等特殊工況,滿足消費者正常騎行需求。
五、本次修訂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篡改要求做了哪些強化?
針對當前很多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蓄電池類型和輸出電壓等技術參數易被篡改,導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多發的問題,本次徵求意見稿分別從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三個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其中,電池組防篡改要求電動自行車不應預留擴展車載電池的接口或線路,並且應具有充電和放電互認協同功能,確保電池組與充電器匹配後方可充電、與整車匹配後方可騎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應通過剪線、跳線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應兼容多種輸入電壓模式,具有過壓鎖定功能,限流裝置不應留後門,且不應通過解碼器、物聯網技術等進行改裝;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無論是單獨的模塊,還是集成在控制器內部,均不應具備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徵求意見稿中還增加了資料性附錄,給出了5大類常見的防篡改檢查方法示例。
六、爲什麼要安裝永久性耐高溫識別代碼標識?
在近年來發生的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中,經常出現車輛識別代碼標識被高溫融化,導致無法辨別車輛品牌型號、不利於事故溯源調查的情況。爲此,本徵求意見稿要求電動自行車整車編碼採用耐高溫永久性標識,不僅有助於實現車輛生產、流通和使用各環節的有效追蹤和監管,更重要的是一旦車輛發生火災事故後,能夠幫助相關調查人員快速識別車輛信息、溯源追查產品質量問題,從而指導企業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第一時間堵塞安全漏洞,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七、爲什麼要強化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和生產一致性要求?
針對當前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集中度偏低、企業質量保障能力不足、產品抽檢合格率不高等問題,本次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企業質量保障和產品一致性條款,明確要求企業應具有與電動自行車產能相匹配的整車及車架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能力,並列出了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和生產一致性檢驗時所需的檢測項目,確保產品性能和質量符合標準要求;此外還能夠引導企業通過規模化的生產組織和先進技術裝備的應用,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和市場競爭力,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和集中度提升。
八、爲什麼要提升鉛蓄電池車型整車重量限值?
鉛蓄電池化學性質穩定、價格實惠、還具有較高的回收利用價值,深受廣大電動自行車消費者青睞。但是鉛蓄電池也具有能量密度低、體積大重量重等缺點,特別是考慮到近年來消費者生活節奏加快、出行半徑擴大、充電不夠便利等因素,超過一半的被調查者希望電動自行車充滿電後續航里程能夠達到70公里以上。按照現行標準中55kg的整車重量限值計算,使用鉛蓄電池的車輛續航里程只能達到40公里左右,與消費者實際需求存在差距。適當放寬鉛蓄電池車型的重量限值,將有助於滿足廣大消費者增加續航里程、減少充電頻次的需求,爲百姓提供性價比更高、更加實用的產品。
九、爲什麼要增加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
近幾年發生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出現溫度異常,但使用者沒有及時發現,未能第一時間切斷電源,導致引發火災甚至爆炸。此外,電動自行車被盜也是困擾消費者的重大痛點。爲提升電動自行車主動安全性能,本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的要求和方法。其中北斗定位模塊可以記錄電動自行車當前所處的經度、緯度等信息,並通過通信模塊實時反饋給用戶,一旦發生被盜情況,這些信息能夠有效助力消費者第一時間找回車輛。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可以將車輛異常行駛狀態以及蓄電池電壓、電流、溫度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及時發送給消費者,提醒消費者識別和處置異常安全問題,第一時間消除安全隱患。
十、爲什麼不再強制要求電驅動型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絕大多數消費者不僅不使用該功能,反而主動將腳踏板拆除。本次標準修訂期間,通過對近13萬個網民的問卷調查發現,基本不用腳踏騎行功能的消費者佔比高達79%,絕大多數被調查對象建議不在標準中對腳踏騎行功能作強制要求。爲此,本徵求意見稿中僅要求可以使用電助動模式的車輛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對電驅動車輛不作強制要求,從而有助於生產企業根據車型自主決定是否設計和安裝腳踏動力裝置,不僅節約了生產成本,而且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車型選擇,提升了產品的實用性。
十一、本徵求意見稿是否允許電動自行車加裝後視鏡?
後視鏡可以幫助電動自行車騎行者觀察後方的車輛和行人情況,減少盲區,提高騎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規定,測量整車高度時無需將後視鏡計算在內,企業可根據車型需要自行設計和安裝。在本徵求意見稿中,爲進一步體現對車輛安全性的重視和對安裝後視鏡的支持,除維持現行標準中關於後視鏡不計入整車高度的表述外,還增加了“爲保證行車安全,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後視鏡”、後視鏡不計入整車寬度的內容。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部分較爲輕便的電助動車型一般不安裝後視鏡,爲尊重這部分產品的設計習慣,本徵求意見稿並未將安裝後視鏡作爲強制性要求,而是由生產企業根據車型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安裝。
十二、增加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後,如何強化對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保護?
本次標準徵求意見稿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通信模塊應具備向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發送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功能。爲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徵求意見稿一是明確了通信模塊應採用TLS加密,確保未經授權的平臺無法接收車輛發出的動態安全監測信息;二是規定了接收信息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應符合我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三是在資料性附錄中,給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的示例,指出平臺應具有系統安全與隱私保護設計。目前,我國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各類數據平臺都需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完全能夠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
十三、爲什麼要增加建議使用年限要求?
經過對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原因的分析,除鋰電池引發的外,還有一定比例的事故是由車輛電氣線路故障造成的。隨着使用時間的增加,電動自行車內部導線的絕緣層會產生老化現象,導致絕緣性能下降;相關接插件的接觸電阻也會逐漸增大,造成發熱量增加;一些電子芯片和元器件也會因使用時間過長而發生故障,引發過載或擊穿。因此,使用時間過長的電動自行車很容易發生火災事故。但目前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消費者,普遍都沒有安全使用年限的概念,許多老舊電動自行車雖然電氣線路嚴重老化,卻仍在繼續使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爲此,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應在產品銘牌上標明建議使用年限,該年限由生產企業自行確定。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本標準正式發佈後按照新標準生產的新車需要標註建議使用年限,消費者目前已經購買和正在使用的存量電動自行車無需標註。
來源:知道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