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改法規 明訂上市公司重訊內容不得偏頗

證交所指出,考量實務上偶有公司以重大訊息闡述理念或表達立場,而違反重大訊息發佈之精神,爰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明確規範並再次重申重大訊息發佈之內容不得偏頗,以免誤導投資人。

另外,爲維護股東權益,倘若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應發佈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

此外,配合證交所營業細則之修訂,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爲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達一定門檻應終止上市之比例,由70%放寬調整爲80%,因此修訂重訊處理程序應發佈重大訊息標準。

證交所強調,爲協助上市公司瞭解重大訊息、資訊申報等相關實務暨近期法規修正重點等,持續規劃優質宣導課程,每年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及高雄舉辦「上市公司業務宣導會」,冀使上市公司嫺熟相關規定,以深化對上市公司服務,對提升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品質不遺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