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暴力討債 企業戶不良債權銀行自行催收
金管會宣佈,修訂金融機構不良債權(NPL)的售後管理規範,將企業戶不良債權一併納入規範,也就是即日起,除例外案件外,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戶不良債權不得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也就是,企業戶也將不會再遭到惡意騷擾或暴力等不當討債行徑。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金融機構出售對企業戶的不良債權,將比照消金戶,一併修改爲「原則自行催收,特例允許出售」,也就是銀行未來不管出售消金或企金戶的不良債權,只有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否則必須由銀行人員自行辦理催收債務。
根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特殊情況爲1.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的平均逾放款比率大於3%,2.聯貸授信案件,3.境外分行的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境外授信案件。
此外,金管會表示,爲周延金融機構將違約買受人名單登錄於聯徵中心的作業,增訂金融機構就前揭登錄作業,應事先與買受人約定,並取得買受人書面同意,且應於事前踐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告知義務。
且爲強化不良債權售後管理,並避免不當催收衍生相關爭議,增訂金融機構應參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各款「不當催收」態樣,與買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爲,以達明確約束效果。
同時並增訂金融機構應事先確認應買機構已依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已登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的登記證明文件,且規範金融機構應參考前開委外辦法規定,於標售公告中訂定應買人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