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狀告林榮錦 法界人士質疑:他爲何多次規劃併購Inopha AG
東洋(4105)控告前董事長林榮錦,將藥品權益輸送給瑞士的Inopha AG公司,經一審重判十年、二審改判無罪之後,高檢署檢察官再度提起上訴,而法界人士莊先生特別投書《ETtoday新聞雲》,質疑林榮錦若不想掌控Inopha AG的利益,爲何要併購Inopha AG?
高檢署檢察官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檢察官在上訴書中直指,林榮錦主導簽約將東洋藥品權利授權給Inopha AG,嚴重損害東洋權益。對此,法界人士莊先生分析,談到企業進行併購通常是想取得並運用被併購公司的資源,因此針對林榮錦多次併購Inopha AG提出質疑。
根據上訴書內容,林榮錦主導把東洋研發多年,最有發展潛力的微脂體小紅莓(Caelyx II)及兩性黴素(lipo-AB)的藥品智慧財產授權給Inopha AG,而東洋僅能取得微薄的淨銷售金額,沒有一般合約中應該得到的簽約金、里程碑金,其餘藥品未來商業化的利益都歸Inopha AG。
林榮錦隨後在2011年3月指派玉晟管理顧問公司投資部經理蔡雅菁,爲辦理晟德旗下歐德門併購Inopha AG百分之百股權的專案負責人,並在2012年5月9日到6月1日,Inopha AG、歐德門、玉晟創投簽訂股權買賣契約,這是林榮錦第一次計劃併購Inopha AG。
而第一次併購的生效日爲2012年4月30日,即是林榮錦主導東洋與Inopha AG、美國嬌生(J&J)簽訂的三方合約之後,把原本東洋可拿到的鉅額簽約金與里程碑金轉由Inopha AG領取,而另一家歐洲FK公司原想與東洋合作,也改由與Inopha AG簽約,但併購因稅務問題沒有進行。
第二次併購計劃改由玉晟創投將持有的歐德門(後改名爲宜諾法公司)100%股權,賣給Inopha AG,而玉晟創投可取得Inopha AG股權20%的權利,後續可再增資提高持股到30%,2012年6月22日,玉晟創投將認購股款匯給Inopha AG。
玉晟創投投資Inopha AG在晟德公司財報揭露曝光後,併購計劃再改變,取消原先玉晟創投投資Inopha AG的計劃,改由Inopha AG及玉晟創投共同投資宜諾法公司,由Inopha AG取得宜諾法公司全部股權,但玉晟創投擁有對宜諾法公司未來增資優先認股權,最高可持股到30%的部位。
第三次的併購計劃在2013年12月23日到2014年1月10日期間,由林榮錦代表玉晟創投,和宜諾法及Inopha AG簽下股權協議合約,生效日爲2013年3月20日,後來玉晟創投與晟德合併,晟德爲存續公司,並接收玉晟創投可認購宜諾法公司30%股權的權利,但最後因故未執行。
對於這些併購方案後來都因故未執行,林榮錦在高等法院答辯時也表示,Inopha AG所收取的金額並無分文進到他的口袋,但莊先生質疑,從上訴書中的簽約及併購時間順序來看,林榮錦將東洋藥品智慧財產權授權給Inopha AG後,多次規劃併購Inopha AG的模式,雖然這些併購方案後來都因故未執行,但如果林榮錦對Inopha AG的利益沒有興趣,爲何要多次規劃併購Inopha 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