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員稽查遛狗不牽繩 僅能開勸導單亂象依舊

品種示意圖。(圖/記者李依融攝)

實習記者劉頤/採訪報導

爲了落實流浪動物收容安樂政策和減少寵物走失事件各縣市動保處應依動物保護法與各縣市之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稽查,但有民衆認爲現行制度成效不彰,所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研議動保人員依動物保護法執行稽查時,如發現違法證明確時應依法立即開罰,不得僅以勸導單限期改善。」之提案。

提案發起人陳文俊表示,這幾年他一直在關心動保相關議題,期間碰到多次不當飼養通報,且動保處稽查人員到場時事證明確,卻僅能先開立不具有強制性勸導單要求改善,且開立後經過10到14天的改正期後鮮少進行復查。在如此情況下,並沒有辦法有效地改善現狀

▲無強制力的勸導單。(圖/網友陳文俊提供)

另外陳文俊也指出,現行法規並不完善,像是很多走失的品種犬,在經過掃描後都是有晶片,但沒有飼主資料原因可能是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裡,只有要求店家販售時要植入晶片,卻沒有要求登記飼主資料。此提案是希望藉由開罰,來有效改善寵物飼養人的不當飼養行爲,像是溜狗不牽繩、未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及未依規定結紮等等,以及減少收容安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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