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吃貓狗肉可罰25萬 藍委:亞洲第一

▲毛小孩。(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虐待動物將加重處罰!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針對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明確入法,違者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臺灣亞洲第一完成立法,發揮指標作用。

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臺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另外,近年來民衆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了保法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根據修法,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2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500萬元罰金,希望藉由刑罰的提高,產生嚇阻的作用。

王育敏說,另外,也將禁食貓狗肉入法,對於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或含有其成分食品者,處以5-25萬元以下罰鍰,「宣示臺灣已經是一個進步的動物福利社會,也是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發揮指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