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前女友胸部恐嚇「先殺妳再自殺」 惡男押她性侵下場出爐
臺中市51歲劉姓男子爲求與A女複合,竟持電擊棒電擊其胸部,趁載A女返回住處時,恐嚇「別讓我不高興,我有刀」、「我會先殺妳再自殺」,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一審法官認劉男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等5罪,判有期徒刑10年4月,二審改判5年7月徒刑。(王煌忠攝)
臺中市51歲劉姓男子,不滿A女分手後斷絕聯絡,透過追蹤器掌握其出現在狗園,竟持電擊棒電擊其胸部,趁載A女返回住處時,恐嚇「別讓我不高興,我有刀」、「我會先殺妳再自殺」,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一審法官認劉男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等5罪,判有期徒刑10年4月,二審根據事證,無法積極認明劉男對A女強制性交時,有持水果刀或電擊棒等兇器,改判5年7月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劉姓男子曾在2023年6月初至7月底,與A女同居在臺中市,雙方分手後,A女即斷絕聯繫,引發劉男不滿,遂在A女座車放置Smart Tag追蹤器,去年8月12日中午12時許,劉男發現A女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1處狗園,竟持持電擊棒進入表明複合之意,因A女不從,劉男竟持電擊棒電擊A女胸腹部、徒手勒住A女頸部、將A女壓制在地,經A女不斷求饒,劉男才罷手。
劉男接着駕駛A女座車,要求其坐在副駕座,抵達A女住所後,見A女在房間內更衣,出言恫嚇稱「我身上有刀,你好好配合」、「我會先殺你再自殺」等語,令A女心生畏懼與以性侵得逞。
劉男在一審審訊時,坦承對A女強制性交,但否認當下有攜帶任何兇器,電擊棒在狗園時已丟棄,法官認劉男否認有攜帶凶器犯強制性交犯行,且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彌補其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參以劉男曾犯重傷害未遂罪,以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傷害、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竊盜、重傷害,有期徒刑部分判10年4月。
不過全案進入二審,法官認爲,依據卷內相關證據,應無法積極證明劉男有持水果刀或電擊棒之兇器,對A女強制性交,且於事後與A女達成和解,賠償A女所受損害,就劉男犯強制性交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重傷害未遂處2年10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60日;除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竊盜罪部分確定,其餘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