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將「有條件」開放上路 地方可公告使用路段、時間

▲攻陷美國的共享電動滑板車。(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近來許多電動個人移動運具興起,爲及早因應未來將面臨到的交通秩序跟安全問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電動滑板車等個人運具將「有條件」開放上路地方政府能因地制宜,依自定管理辦法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行駛於道路。

立委陳雪生等22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因應現行明確禁止個人代步載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彈在多元慢速運具間使用需求的競爭下,開放個人代步載具於道路上安全行駛被予以規範有其必要性。

根據交通部運研所108年12月報告指出,世界多數國家已允許個人代步工具在具有一定條件下使用公共道路,新加坡德國更進一步制定新的法規。目前各國對於電動滑板車的管制趨向於自行車定位,不要求駕照、強制戴安全帽、登記掛牌或強制保險,採取較低度的管理做法。

▲電動滑板車未來可有限度開放上路,由地方因地制宜公告開放行駛路段或時段。(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對此,交委會今通過該修正案,交通部表示,原則上電動滑板車等個人運具仍禁止行駛一般道路,不過授權地方政府做例外開放,地方可因地制宜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違者將可依法開罰1200元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另外,這次修法也明定具機動力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個人代步載具及電動行駛慢車之駕駛人,最低年齡爲14歲。若駕駛人未滿14歲,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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