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vs.溫泉大不同 產學界促立專法
臺東縣地熱發電申請僅有10案,其中太麻里鄉金侖村已於今年1月併網發電,其餘尚處評估或探勘階段。(蔡旻妤攝)
不少國家制定專法或以獎勵措施鼓勵發展地熱發電,但臺灣卻依《溫泉法》開發地熱,業者必須通過重重關卡,地熱發展腳步較他國慢,專家認爲,中央應修法讓業者有所依循,也希望政府扮演溝通與教育角色,化解地方疑慮。
臺大地質系教授宋聖榮直言,地熱發電隨時可發電、使用土地面積少、對環境友善,基本上是所有再生能源中,最好的基載能源,但目前國內僅能依《溫泉法》審查,因該法有限制區域使用水量的總量管制,成爲地熱發電最大的限制。
宋聖榮指出,地熱發電所需的大量熱水,9成以上都可回灌,不會污染水質,甚至能作爲溫泉使用,和溫泉業者不會有衝突,政府應扮演協調角色,解決溫泉業者與地方負面疑慮,達成共生共榮。
臺灣地熱資源發展協會秘書長王守誠則說,溫泉與地熱截然不同,一個是觀光,一個是能源,現行法規卻把地熱與溫泉一視同仁,以《溫泉法》審查,中央應要加速修法。
王守誠指出,《溫泉法》是中央管理,執行單位卻是地方政府;溫泉開發單純,探鑽一口井即可,地熱卻相對複雜,除需生產井、回注井,還有許多科學數據需調整,但地方政府承辦人因無相關規範可供審查,以致開發頻頻卡關。他認爲,應制定專法規範地熱開發,讓審查機制迴歸中央,並攜手地方解決問題。
除法源依據造成地熱開發困難,地方的不解,也是開發的一大阻礙。王守誠說,臺灣地熱開發案場9成位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有些部落過去曾遭受欺負或長期壓抑,有外來開發或資源進入部落時,居民第一個想到就是「又是在騙我們」,產生反抗心態,進而拉長整體開發的時間。
經濟部今年將修改《再生能源條例》,針對地熱訂定專章,王守誠建議,除放寬審查條件,還須將熱能標準、生質能與地熱混合使用條件及部落開發相關流程納入其中,提升整體開發效率,並由特定部會掌管相關資訊,藉透明化的方式,讓資源永續擴大。
在花蓮萬榮鄉紅葉村開發地熱的廠商倍速羅得認爲,大衆對地熱發電知之甚少,且國內缺乏地熱專法,樂見中央研議訂定適切法規、提供更具效能的行政程序,並向社會大衆傳遞正確的地熱發電知識與資訊,加速地熱產業的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