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激情撫摸小女友 兄變身「梯間攝狼」!羣組分享下場慘

林男不僅偷拍還將7個檔案分享,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市一名18歲林姓男子,2022年2月10日下午2時許,在住家大樓樓梯間,發現弟弟正在撫摸讀國一小女友(A女)的胸部及下體,竟偷拿手機錄下影片及照片共7個檔案,之後還分享給朋友,遭到PO到臉書羣組,林男被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起訴。

法院審理,林男坦承有拍攝,但辯稱:我不知道A女未滿18歲。辯護人則以稱:林男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與一般人的認知能力有落差,且A女打扮成熟,故林男在拍攝時,確實不知A女未滿18歲。

而證人林男的前女友(A女同校學姊B女),在檢警偵辦時指稱:我哥哥和林男、林男弟弟認識,我因而認識林姓兄弟,後來開始和林男交往,他知道我是國二學生,應該也會知道A女是國一年學生。另外,也有2名女證人(C女、D女)指稱,林男知道A女是國一學生。

法官審酌,3名證人均認識林男及A女,B女收到偷拍檔案後,上傳到林男所建立的臉書羣組時,羣組內有林姓兄弟及3名證人,而B女又建立Instagram羣組,羣組成員有B女等3名女證人,後來B女將羣組名稱改爲「內有白癡」,並傳送林男弟弟與A女坐在樓梯間的合照,並傳送訊息「可憐」、「A女很醜」,D女、C女則分別表示「對啊」、「爲什麼是A女啊」,B女回:「笑死」、「祝他早日被綠」。

法官認,B女、C女、D女雖爲A女友人,但均未與A女有特別良好、深厚之情誼,反而與林男之情誼較佳,因此她們應無構陷林男的動機。B女等3人的證詞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法官認爲,林男因一時思慮不周,在A女不知情之情形下,拍攝A女猥褻行爲的電子檔案,且犯後僅坦承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對於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卻否認當時已知道A女年紀,所爲實屬不該。日前依法決,林男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