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個國家 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國家 新增瑞士
財政部今(6)日公告,新增瑞士爲已簽署生效得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的國家,並自會計年度108年1月1日後的國別報告開始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徐麗珍表示,按臺灣移轉訂價規定,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符合相關規定者,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國別報告」。國別報告的內容涵蓋集團在各租稅管轄區所得、稅負及營運活動分配概況等。
繼紐西蘭、日本及澳大利亞之後,財政部於今日公告與瑞士簽署生效協定,成爲第4個就國別報告(CbCR)進行資訊交換的國家。免送交國別報告的適用,在日本及紐西蘭部分,自跨國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始於106年1月1日以後的國別報告;澳大利亞則適用107年1月1日以後的國別報告,瑞士則適用於108年1月1日以後的國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