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志賢抗告遭駁 過年吃牢飯

被告前經理鄧志賢原獲北院裁定300萬元交保,經檢察官高一書抗告高院成功後,北院在本28日下午5時30分重開聲押庭。法官認爲鄧在境外有金融帳戶,且有意在香港發展通路事業,加上證人史大綱滯留大陸未到案,有逃亡和串證之虞,因此改裁定,被告鄧志賢羈押禁見。但鄧志賢隨即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今天晚間馬上作出裁定,將鄧志賢的抗告駁回。

高院行政庭長蔡烱燉指出,高院裁定抗告駁回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鄧志賢否認犯罪,惟其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郝緒光等多人證述在卷,且有收付款明細等 證據資料在卷可按,足認其犯嫌重大。

(二)被告鄧志賢在境外有金融帳戶,自承欲在香港發展通路事業,所涉犯嫌又爲法定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預期重刑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足認有資力以非法方式潛逃出境,而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鄧志賢與同案被告郝緒光等人間就有無收取佣金等情所述不 一,另涉嫌提供收取佣金帳戶之供應商負責人史大綱滯留大陸,尚未到案,彼此間容有利害關係,有勾串供詞,互爲迴護的可能,足認被告鄧志賢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原裁定因認本件被告鄧志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 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必要,而諭令羈押禁見,尚無不合,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