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紅燈越停止線遭罰9百元 男子請求國賠纏訟5年結果曝
臺中市徐姓男子不滿違規遭挨罰900元,5年來提訟撤銷罰單,甚至對開單機關請求國賠,全遭法官駁回。(王煌忠攝)
臺中市徐姓男子,因騎車停紅燈跨越停止線,遭民衆錄影檢舉挨罰900元,徐男主張警方未善盡查證,有故意過失損及行政法保護權益,提訟請求撤銷罰單,並對分局及裁決處請求各3萬元國賠,經法院審理駁回,徐男不服,5年來接連提出上訴,最後經臺中高行院裁定,本件再審聲請顯無理由,不得抗告。
2018年4月23日下午3點38分,徐姓男子駕駛機車行經臺中市國安一路與玉門路口時,因紅燈跨越停止線,遭民衆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轄區第六分局受理,依法對徐男開出900元罰單,徐男主張,舉發警員所附截圖模糊且未有顯示當時之交通號誌情形,沒有任何一張足證其違規,又警員受理他申訴後,未依規定調查事實證據並將心證理由告知,裁處自系違法。
徐男認爲,第六分局警員怠於調查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是否屬實,經向臺中市裁決處提出申訴,承辦人竟僅以函請分局查明惠覆,而分局收受該函後也未就他申訴事項加以查證,認定裁決處、第六分局均有故意過失損及當事人行政法上保護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二單位各賠償3萬元。
臺中地院在2018年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徐男不服,5年來提起至少9次上訴、再審,最後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理,法官認爲,徐男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無非系執其歧異之見解爲論據,提起本件再審聲請即屬顯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另外聲請人徐男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爲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爲再審聲請既顯無理由,因此裁定本件再審之聲請爲顯無理由,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