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反誰?遼寧一老闆取款發工資遭拒,銀行:涉詐,公安同意才行

又是一個“涉及到反詐”的理由,這個理由從表面看起來是那麼的有理有據,即使沒理沒據你也必須要按照我的要求來,銀行從存取自由,逐步發展到當今的限額、凍結、說明資金來源,說明取款用途等等,這一切都在不斷踐踏着“存取自由”的規定,一切都在不斷的挑戰人們的底線。

這個“涉詐”看起來是在保護每個人的財產安全,如果仔細琢磨一下,你會發現這個說法和當初的“必須證明錢是你的”如出一轍,你沒辦法證明錢是你的,是你合法合規得來的,就不給你取,有證件也不行。

類似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一兩起了,全國幾乎每天都在上演,記得有個地區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最後當事人聯繫到了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卻說“我們從來沒有過這樣的要求”,銀行說是公安規定的,公安部門說我沒有這樣說,到底誰在說謊?

近日遼寧瀋陽一位老闆的身上,再次發生這樣的“離譜”事件,一位襪子廠的老闆到了給員工發工資的日子,於是他帶着身份證以及業務,到遼寧省遼中營業廳取款100萬,卻遭到了工作人員的強硬拒絕。

工作人員:“不是銀行不同意,是公安局!”

襪廠老闆:“不是,公安局爲啥不同意呢?”

工作人員:“公安局說不可以取現,現在您可以跟他聯繫。”

襪廠老闆:“不是,我上銀行取錢,讓我和公安局聯繫?”

工作人員:“現在您的大額涉及到國家機密!”

我們首先針對銀行工作人員的說法,來分析一下這其中到底有沒有貓膩。工作人員說是公安不同意的,必須經過公安同意纔可以,銀行和公安本身就是兩個完全獨立的部門,並沒有誰領導誰的說法,那麼在不涉及到任何案件之時,沒有法院的任何依據和判決的時候,銀行爲何要聽從公安的安排?

其次就是工作人員的那個理由,“現在您的大額涉及到國家機密”,這句話着實把小編小腦幹萎縮了,大額跟國家機密,從銀行取自己存進去的錢,怎麼就涉及到國家機密了,涉及到國家的哪項機密了,個人存到銀行的款項,不管是存還是取,這不應該是公民的個人機密纔對嗎?

且這位襪子廠的老闆,在取現之前就跟銀行預約好了,老闆在11月3日向銀行預約取現100萬現金,用於給工人開工資和場內正常開銷,銀行告知可以在11月4日下午2點到櫃檯辦理。

可當襪子廠老闆按時到達取現的過程中,銀行卻突然告知:現在大額取現,需要先取得反詐民警的同意,襪子廠老闆表示自己可以配合,但雙方在交涉的過程中,民警爲了讓老闆“自己證明自己的錢,是正規途徑獲得”,要求打印自己的銀行流水,以及回款方的營業執照。

在與反詐民警交涉的過程中,男子拿出相關的法律規定表示,自己沒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自己的隱私,除非你拿出相關手續,最後反詐民警拒絕開具手續,並以“老闆拒絕提供個人流水”爲由,拒絕老闆在銀行取走自己的錢。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存款業務時,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存款人個人信息保密的選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需要獲取他人信息時,應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

因此不管是銀行,還是反詐民警,他們在要求自然人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時候,應該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並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等等,纔可以獲取正常公民的個人隱私。

在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有這麼一句話“銀行必須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識別受害人,防止銀行賬戶被電信詐騙。但是銀行的客戶量是非常巨大的,每天的交易量更是多大嚇人,讓銀行自己去甄別這些,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於是銀行想到了一個完美的辦法,既能有限降低自己的分險,還能將所有責任轉移,那就是:讓用戶證明錢是他的!

對於打擊洗錢、詐騙這些不法分子,大家都是舉雙手贊成的,但爲什麼不去限制詐騙者,而是要刁難受害者呢?這就好比電動車一樣,沒有安裝腳踏板上路的,見一個罰一個,可爲什麼不去源頭,去讓廠家做出更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