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闆遇到2月超痛苦?他吐辛酸原因 網看全罵翻:沒錢不要當老闆

一位男子感嘆,2月營業天數少,相關支出卻一樣都是完整一個月的金額,因此希望《勞基法》能修法。(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2月除了春節連假以外,也是整個年份中天數最少的一個月。一位男子近日感嘆,對於創業的老闆來說,2月不只營業天數少,還要給員工完整一個月的薪水、休假,租金等相關支出也是一樣,讓他忍不住公開喊話,希望《勞基法》應進行修法,以營運利潤決定當月薪水數字,貼文曝光後引發熱議,許多網友紛紛開罵,「沒錢就不要當老闆」。

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2月是老闆最痛苦的一個月」,除了因爲遇到過年等國定假日,減少營業天數以外,2月也是整年度天數最少的一天,卻還是得付給員工完整一個月的薪水、休假,租金等相關支出也是如此,讓他感概不已,「如果勞基法能爲資方着想,我認爲每個月要有浮動薪水,以營運利潤決定當月薪水」。

對此,許多網友紛紛迴應,「沒錢就不要當老闆」、「那你乖乖去當勞工不就好了」、「那有些月份有31天的,那老闆是否可以多一天薪資給員工啊!」、「哇這什麼慣老闆發言,你這個月利潤比較多你就會多發給我嗎?」、「你有賺錢的話,有去浮動員工的紅利嗎?別那麼可憐,叫房東2月不要收你房租好了,臺灣一直都是被資方支配的,勞工永遠都弱勢還要被你弄」。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爲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爲183元;勞動部說明,工作日遇《勞基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