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偷腳踏車前後車燈 男子犯竊盜罪下場出爐
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徒手拆卸陳姓女子的腳踏車前、後車燈,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去年徒手拆卸陳姓女子的腳踏車前、後車燈,遭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於去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在臺北市某處見陳姓女子停放的腳踏車無人看管,竟徒手拆卸該腳踏車上裝設的前、後車燈(價值共計1000元),得手後攜離該處。之後,陳姓女子察覺車燈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檢察官偵查後,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指出,審酌楊男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應予非難,但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