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收歸國有 中投、欣裕臺請求撤銷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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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不當黨產會作成處分,要求國民黨將其持有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臺公司的股權移轉國有,欣裕臺及中央投資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2家公司不是受處分人,駁回請求。可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黨產會的處分所命令移轉的標的是國民黨持有欣裕臺及中投公司全部股權,所涉及的是國民黨而非2家公司的財產權利,黨產會作成的處分,並沒有對2家公司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合議庭認爲,依黨產條例規定意旨,2家公司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2家公司對原處分既然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