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走技術秘密開新公司,離職員工被判刑
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樑學東
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承載的技術方案屬於技術信息,該技術信息同時滿足“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採取了保密措施”時,構成技術秘密。4月2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兩名離職員工帶着原企業的技術秘密開新公司獲利2500餘萬元,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情顯示,豪某公司研發的繼電保護測試儀系列產品,其關鍵技術是支持產品運行的計算機軟件程序代碼。1999年11月,李某某入職豪某公司,主要負責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裝配、設備調試等技術工作,可以接觸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2006年1月,豆某某入職豪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二人均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了相關保密義務及競業條款。
2009年4月,豆某某從豪某公司離職,與李某某商定並於2010年6月成立了瑞某某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從豪某公司離職後進入瑞某某公司擔任技術負責人,使用其掌握的豪某公司繼電保護測試儀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及其他技術,生產同類型產品,豆某某負責對外銷售。2021年5月27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鑑定:豪某公司的繼電保護測試儀產品中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不爲公衆所知悉;瑞某某公司涉案產品目標代碼與豪某公司前述產品實質相同;瑞某某公司電腦中,存有與豪某公司的繼電保護測試儀中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相同的軟件代碼文件。經審計,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瑞某某公司製造涉案產品不含稅銷售收入人民幣3900餘萬元,扣除直接成本,毛利潤共計人民幣2500餘元。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豆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