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遊覽車注意!司機工時若逾11小時 重罰9萬
交通部修法要求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勤務結束」不得超過11小時(本報資料照片)
2017年蝶戀花遊覽車在國道翻覆,事後發現駕駛除了超速還疲勞駕駛,從上午8點6分出門到晚上8時57分肇事,已經工作超過12小時。公路總局今日重申,疫情趨緩、暑假到來及國內旅遊補助,一般民衆搭遊覽車的機會增加,交通部修法後已經要求駕駛「從報到到勤務結束」不得超過11小時,乘客關切駕駛的工時也是保障自己的安全。
過去法規只規範遊覽車駕駛「手握方向盤不得超過10小時」,但因爲用餐或停等時間常常變成隱形工時,法規有模糊空間,交通部修法後,今年6月29日起,駕駛從報到到勤務結束,不得超過11小時。若駕駛從報到載客到行程結束超過11小時,最高可罰9萬元罰鍰。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表示,因應疫情趨緩、暑假到來及國內旅遊補助,一般民衆常有機會搭乘遊覽車,要切記別讓司機超時工作、疲勞駕駛,每日開車時間不要超過10小時,連續開車4小時就要休息30分鐘以上,中途切勿任意變更或增加行程,或要求司機違規超速趕行程。
豐原監理站站長黃建興表示,交通部今年新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爲使駕駛能有充分休息時間,民衆租用遊覽車出遊,從集合地點起至行程結束,不可超過11小時;2日以上行程,司機隔日出勤更需休息10小時以上,有充分的休息相對駕車也較能集中專注力,使旅客安全獲得保障。
另提醒民衆,目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訂案,並於今年8月1日實施,規定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型車,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時需系安全帶,初期有4個月的勸導期,12月1日起開始執行,如乘客未依規定系安全帶,罰駕駛人3000至6000元罰鍰,但司機已盡告知義務,則罰乘客,請民衆爲自身安全,千萬別忘了繫上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