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染指友人國小女兒遭逮 稱將扶養被害人到大學畢業

彰化1名陳姓男子長期對好友的未成年女兒猥褻及拍攝裸照,遭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4年4月有期徒刑。(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1名陳姓中年男子,5年前起染指其女性好友的國小女兒,犯下猥褻及拍攝裸照等至少14件犯行,直到去年他因案遭到警方搜索及拘提時,其醜事才曝光。陳男以自己已和少女母親和解,並願意扶養少女至大學畢業等盼獲減刑及緩刑,但法官審酌其犯行惡劣及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4年4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被告陳姓男子與被害少女的母親爲舊識,自2019年起,陳男與當時就讀國小三年級的被害少女頻繁互動,明知道少女爲未滿14歲之兒童,竟對少女拍裸照及猥褻。

2019年7月間某日,陳男在其住處內,先播放色情影片與被害少女一同觀看後,即違反少女意願,強行猥塾少女得逞,之後,還趁少女要睡覺時,再猥褻少女得逞。

陳男在食髓知味下,除了還曾在臺中公園身障廁所內猥褻少女,也以電話要求少女拍攝裸照傳送給他,並利用少女前來其住處的機會,拍攝少女裸照,更離譜的是,陳男竟曾在醫院內,以手機拍攝少女隱私部位。

去年7月26日,因員警持拘票、搜索票對陳男拘提、搜索,扣得陳男所有的手機1支、情趣用品按摩等物,始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法辦。

被告陳男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前在醫院從事清潔工作、月入3萬元、離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之人、家庭經濟狀況普通、願意扶養被害少女至大學畢業,並強調已與被害少女及其母親達成調解,希望能獲減刑、緩刑。

然法官審酌被告陳男所犯3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1次製造兒童之性影像罪、9次拍攝兒童之性影像罪,均是侵害被害少女的性自主權及性隱私權,造成被害少女身心重創,考量被告之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應執行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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