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船在臺灣海域補漁被罰120萬元 打官司抗罰遭駁回

大陸漁船臺灣海域漁被罰120萬元,打官司抗罰遭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大陸漁船蔡姓船長因進入臺灣地區苗栗後龍外海,拖網從事漁撈作業海巡署逮獲,並處罰120萬元,蔡男在臺灣對巡署打行政官司抗罰,臺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海巡署裁罰無誤,駁回蔡的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是大陸漁船船長,他在2018年3月13日傍晚5點多,與10名船員駕駛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以拖網從事漁撈作業,遭海巡署第三海巡隊發現並登臨檢查後,查獲作業中漁網網板鉛條漁獲120公斤。

海巡署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蔡男及其船員,經調查後蔡男對於違法事實坦白承認,海巡署沒入漁獲並處以新臺幣120萬元罰鍰,沒入漁網1件、網板2片、鉛條2條,蔡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行政訴訟。

蔡男未在於法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依據先提出之書狀及準備程序期之陳述,辯稱他是誤入限制水域後,立即遭被告巡防艇攔檢,且已銷燬的漁獲並非他在臺灣地區限制水域內捕撈。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佐以相關證據,認定蔡男越界捕漁,影響海域資源,他身爲船長,負責漁船之安全及管理職司指揮監督全體船員,綜理航行及漁撈作業,對航經海域之相關公告法規應有認知,海巡署對船長裁處罰鍰120萬元,洵然有據,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