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將修訂刑法 國企「損企肥私」罪擴至民企引發關注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召開會議,將討論修訂刑法等諸多法案與任免案。(新華社)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正在舉行,當中在刑法的修訂案,新增七類行賄行爲從重處罰規定,也將原本僅限於國企的幾項「損企肥私」罪條款,擴大使用到民企,但有大陸法學者直言,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和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相關行爲採取同等的懲罰規則並不合理,恐造成滑坡理論的效應。

大陸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25日作關於「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是草案第二次提交立法機關審議。

財新網指出,此次提交審議的二次審議稿細化爲七類,包含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爲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等。報到指出,大陸決策層在中共二十大後多次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草案初次審議稿明顯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懲罰力度。

同時,針對民企內部「損企肥私」行爲,也打算將大陸刑法第165條、166條和169條規定了三個罪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三個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並保持相同的法定刑。

例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原本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草案初審稿增加規定「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將「董事、經理」修改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要件。

報導指出,「損企肥私」犯罪的相關修訂,引起持續熱議。大陸刑法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撰文表示,「現有的草案對於規定是否能夠實現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仍是一個需要仔細思考的問題」。

他提到,平等原則既包括相同情況平等對待,也包括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上述三項罪名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職務犯罪,具有一定的瀆職性」、「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公職行爲的廉潔性,破壞了民衆對公職行爲的信賴,造成了國有財產的損失」。

他強調,「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類似行爲除了侵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卻不可能侵犯公職行爲的廉潔性等相關法益,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和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相關行爲採取同等的懲罰規則並不合理」。

羅翔認爲,如果刻意忽視這種差異性,草案相關的規定被順利通過,那根據滑坡理論,下一步自然是將大陸刑法第167條(簽訂、履行合約失職被騙罪)、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相關規定擴展至民營企業,「甚至所有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職務犯罪都可能以平等保護之名擴張至民營企業工作人員」。

此前,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7月25日曾發佈「答記者問」,強調「損企肥私」罪條款擴至民企這一修改「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保護力度,爲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迴應企業家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