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爲中華民國人民等函釋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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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臺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463萬元;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此判決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昨天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臺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自條例施行以來,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指出,兩岸條例公佈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爲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

爲了分辨兩岸國民差別,政院舉例,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爲「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政院說,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強調,兩岸條例並未規範關於國籍的取得或國民身分的認定,因此應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論斷,而不宜逕以函釋替代,相關做法不合時宜,也容有未妥。

政院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機關也應就業管部分,儘速完成既有函釋盤點,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函釋,並儘速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政院強調,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各機關未來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時,也應並同檢視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晚間也在臉書指出,未來若法官還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必須接受民衆的批判,司法院也須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編輯:林克倫)1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