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挨罰 主張「行動自由 」抗罰 敗訴確定

臺灣水域開放聯盟召集人方凱弘去年元旦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裁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他違反規定、維持1200元的罰鍰處分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水域開放聯盟召集人方凱弘去年元旦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裁罰1200元,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並主張裁罰侵害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行動自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他違反規定、維持1200元的罰鍰處分確定。

方凱弘去年元旦日在無動力浮具上懸掛「海洋國家」標語,持「水域解嚴」旗幟下水划船,在臺北市大湖公園湖泊區劃船,他沿途高喊口號,表達對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遲無開放大湖公園划船之抗議。

管理處認爲,方男「未經許可違規湖泊划船」之違規行爲,已違反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裁處罰鍰1200元,方提起訴願,經北市政府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方的行爲違反規定,駁回其訴訟,他提上訴主張,裁罰1200元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行動自由」,原審法院未審酌,其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駁回他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