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談國情報告勸和解 「立院自刪條文、總統要履行承諾或義務」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圖/翻攝司法院直播)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議題是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在詢答階段時,大法官詹森林表示,有關總統到立法院報告,雙方都希望憲法法庭不要介入,但兩邊有沒有和解可能?建議立法院可以把這條有疑義的條文刪掉,但也請總統履行承諾或義務,去立法院做該做的報告。

詹森林說,立法院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在狀子強調,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這樣的規定是建議的性質,不是真正義務,而擔任機關代表的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上次也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樣,那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有沒有和解的可能?就是立法院把這條刪掉,但也請總統去立法院做該做的報告?

詹森林指出,雙方都說不要憲法法庭介入,卻又激烈爭執,是不是要冷靜一下,因爲立法院你用一個訓示規定、建議性質、不是真正義務的條文,這有意義嗎?

詹森林表示,立法院對自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一個訓示規定,立法委員要深思,立法院的本意有憲法依據,也可促請總統對立法院適當尊重,這個立意良好,何必訴諸法律?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說,既然憲法增修條文已經規定了總統國情報告,這個問題就是政治問題,因憲法已經明確把這件事讓相關部門處理,司法權就不應該介入,要兩個政治機關自己處理。那其實立院職權法第15-4條寫得很清楚,總統國情報告形式,都是要透過黨團協商確定,實際上他是爭議還沒形成的狀況。

立法院機關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事實上不來的話,還是有協商機制,立院與總統府之間本來就有溝通管道,以本案來說,法律修正通過後,並沒看到總統府來函或來立院討論未來能怎麼做能比較平順解決。對立院來說第15-1規定,更重要是規範立院自己內部未來要邀請總統來國情報告的一些程序規定,因爲在過去例子中,總統幾次想來,都被立院否決,所以是希望建立常態化機制,至於總統真的不來,立法院也不會怎麼樣,因基於憲法機關尊重、相互忠誠,這條規定並非沒意義,規定在那更重要目的是希望讓委員們要讓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可以有個比較清楚的程序性規定。

聲請人總統賴清德代表、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說,賴清德曾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前提下,接受立法院國情諮文邀請;第二,從過去1996年總統直選到現在,不管是前總統陳水扁或馬英九都願意國情報告,都沒成行過,因爲都要求即問即答,這確定是違憲,所以這次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15-1要求常態化,應該是去修憲,把憲法第4條第3項從「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改成「應」,而不是去修立院職權行使法。

聲請人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表示,大法官苦口婆心,但這正體現出本件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尊重立法院之下,退回去讓立院完整審議的主要理由,因爲這涉及總統國情報告,但從頭到尾立法程序中,沒讓總統參與任何意見表達,這是一個關鍵。

洪偉勝指出,至於是否爲義務部分,立院可能自己要先打一架,因爲有代理人說是憲法義務,有人說不是、在法律沒約束力,這正也凸顯本件在立法中欠缺充分討論審議,所造成的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