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新《公司法》影響臺商重點分析

大陸新《公司法》將於今年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舊公司法的新增和修改高達70條左右,佔現行公司的近三分之一,特別在股東出資責任與權益保護、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減資和註銷、董事信義義務等規定方面有較大變化,值得臺商留意。

一、修正出資制度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採認繳制,且對出資年限沒有限制,不利於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則改爲實繳制。

在司法實踐中的「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則上升爲新《公司法》條文中明確規範的事項,也就是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或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同時還新增規定,若股東不能按期繳納出資時的「股東失權」制度,完善了股權轉讓時的出資責任承擔要求,假如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須承擔補充責任。

因此臺資企業在進行公司收購時,須注意覈實轉讓人的實繳出資情況,對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若出資期限超過五年規定期限,應逐步調整至五年期限以內。

二、完善董事信義義務

當股東未按期出資時,董事會有催繳出資的義務,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違規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監高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爲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應對公司和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簡化股權轉讓及可定向減資

1、新《公司法》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操作,刪除了過去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前置條件,並進一步明確優先購買權通知,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

2、此次新《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按照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若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等情況除外,迴應了實務中將定向減資作爲回購、對賭等商業條款執行機制的諸多需求。

四、可以不設立監事會

新《公司法》允許公司選擇「單層治理模式」,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選擇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就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另一方面,爲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只需設立一名董事、一名監事,如果全體股東都同意,則有限公司可以連監事都不需設立。

五、新增簡易註銷制度

公司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已經清償全部債務,經全體股東承諾,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但要注意,若是通過簡易程序註銷公司,萬一股東承諾不實,則應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值得一提的是,臺商註銷公司還需注意最近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的《企業註銷指引(2023年修訂)》,有對企業註銷具體操作進行規範。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