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面臨租稅環境變化分析
臺商將因全球租稅新規面臨稅務成本進一步上升。
臺灣從共同申報標準(CRS)至2023年開始實施的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加上境外免稅天堂也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申報自結報表及全球最低稅負等規定,臺商面臨的租稅環境更加複雜,避免重複課稅已成爲所有臺商共同的議題。
1、2024年第一次依受控外國公司法申報課稅
臺灣自2023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並在2023年12月公告修正部分內容,將於2024年5月第一次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修法後計算公式更加複雜,未來每年報稅及規劃集團架構重組時需特別注意稅負計算,避免發生申報錯誤及短漏報情形。
特別要提醒的是,臺灣個人或公司透過境外公司向投審會申請回臺投資,申報時需注意在臺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稅負差異,若是在臺成立分公司,儘管分公司利潤尚未匯出,當年度盈餘就需在臺申報課稅,分公司營所稅加上背後臺灣個人或公司的稅負,稅負率爲36%。若是回臺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分配股利給境外母公司需先扣繳21%所得稅,依規定於境外公司註冊地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纔可在臺扣抵,因此在臺扣繳的21%稅款無法扣抵,稅負率爲49.44%。
臺商在規劃上市投資架構時也需考量CFC影響,以境外公司持有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取得之股利需先扣繳21%再依CFC申報課稅,稅負率爲36.8%,出售股票時則需繳納20%所得稅,相較於臺灣個人或公司直接投資,境外公司取得股利或出售股權將承擔較高稅負。
2、境外公司需遵循事項變多,每年維持費提高
臺商熟悉的第三地免稅天堂,所頒佈的各項新規將增加每年應遵循事項,註冊代理人勢必將相關成本轉嫁給臺商,例如BVI於2023年開始要求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自結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不會供公衆查閱,僅由代理人保管備查並收取保管費用,若未提交則註冊處,將拒絕發放存續證明書並有權除名該間公司,臺商應確認名下BVI公司的財政年度結束日,若需修改財政年度結束日也將產生變更費用。
之前專欄曾分析,香港稅務局於2023年開始實施境外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處置收益原本僅納入處分股權收入,但因受到歐盟壓力,於2024年起將所有類別資產的處分收入都納入課稅範圍,在香港稅法新規下,會計師需依據香港稅法釐清公司利潤是否應在香港課稅,可能增加香港審計費用。
3、臺灣國稅局使用人工智慧選案,查覈技術逐年提升
臺灣國稅局自2020年即開始「智能稅務服務四年計劃」,預計於2024年完成系統建置,目標是爲整合跨政府機關資料,分析各資料庫內的大數據課稅資料,搭配人工智慧進行自動選案,例如房屋持有戶數與年度收入進行比較,未來國稅局將可以更精準掌握稅源分析。
(本文發自臺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