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關常見報稅疏失 財政部整理四樣態

財政部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但經整理,相關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樣態,首先是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政府給予的政府補助款,是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爲,其所取得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目前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爲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

第二是機關團體將依法提撥的基金或準備金,專戶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之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但常見機關團體漏未申報利息收入,致漏報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佔覈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帳證完備規定,除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短漏報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第三是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常有機關團體未將股票股利列爲當年度收入及計入支出比例的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結餘款及支出比例。

第四則是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系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如購買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