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款等最易出錯 機關團體報稅 常見4錯誤

官員表示,機關團體須在帳簿上細分出銷售貨物、勞務收入與支出,還有一般所得與創設目的之出,申報盈虧互抵才能避免犯錯。另外,如果機關團體公益支出佔當年收入60%以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免繳稅。

首先,官員提醒,當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如果是提供相對應的勞務或服務而取得的補助款,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若爲無償獲得的補助款,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國稅局表示,時常見到機關或團體將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爲「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導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申報錯誤。

第二,機關團體成立後,如果有善心人士捐贈財產給該機關團體,屬於免稅標準規定的「其他收入」類別。不過,如果機關團體將受贈財產登記爲財產總額,可不受免稅標準規定計算60%支出。

換言之,如果A先生捐贈給B慈善團體300萬元土地,此時B等同有300萬元收入,假設當年度公益支出未達到土地跟各項收入的60%,B就必須繳納所得稅。

反之,如果B將土地登記爲財產總額,300萬元就不會被列爲「收入」,公益支出計算基準就不會列入該筆金額。

第三,如果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在購買年度申報固定資產成本爲創設目的支出,第二種是按年提列折舊額列報,只能擇一使用。官員表示,機關團體常常會兩種並用而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第四,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發生虧損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經過會計師簽證。

官員舉例,假設C財團法人在2017年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萬元,並在2018年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50萬元,則今年申報可適用盈虧互抵、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僅20萬元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