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施放爆竹煙火遵守安全與時段 花蓮稽查小組嚴格取締
▲▼未滿12歲的兒童燃放鞭炮,須由父母陪同,違反規定,將被處罰新臺幣3千元至1萬5千元。(圖/記者王兆麟翻攝,下同)
春節期間,家戶民衆除依傳統節慶習俗施放爆竹煙火迎接新年的到來,各宮廟及民衆祭祀也燃放鞭炮來慶祝,然在徹夜燃放鞭炮營造熱鬧過年氣氛過程,高分貝的鞭炮聲造成附近民衆難以入眠,同時也影響居民日常生活作息,引發部分民衆與遊客不滿與抱怨。此外,除了噪音的困擾外,大量的鞭炮煙火施放也造成垃圾、空污問題及零星火災意外發生。
依據「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春節期間除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五、天公節(初九)及元宵節可全天施放爆竹煙火,其餘時間每日晚間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全面禁止施放。
花蓮縣消防局爲遏止違規施放煙火成立專案稽查小組,於除夕前3日起每日22時前往太平洋公園、北濱公園、七星潭及各路口等爆竹煙火施放及擺攤販售熱點加強取締(包含無照攤販販售爆竹煙火),如查獲違規者將處罰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請民衆施放前要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施放爆竹時一定要遵守產品標示的使用方法,以免意外造成火災事故或人員傷亡。
此外,消防局呼籲各大廟宇於過年期間勿超量儲存爆竹煙火,民衆或業者勿違規制造、儲存、販賣及購買未附加合格標示之爆竹煙火;亦提醒父母重視兒童燃放鞭炮的安全。
依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有規範,未滿12歲的兒童燃放鞭炮,父母必須陪同,如果違反規定,將會被處罰新臺幣3千元至1萬5千元。而兒童也不能燃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小高空)及摔炮類的鞭炮,商家也不可將這3類產品販賣給兒童,否則會被處罰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
消防局長林文瑞提醒民衆施放爆竹時一定要遵守產品標示的使用方法,選擇空曠地點燃放,且不可串接、堆疊燃放爆竹煙火,也不可對人、建築物、易燃物發射等安全施放守則,以免意外造成火災事故或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