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出國旅遊 你不可不知的「攜藥回國規範」

▲攜要回國必須瞭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圖/達志示意圖記者趙於婷整理報導許多人都會趁春節連假安排出國旅遊,而藥品保健食品更是出國必買,但多數人卻忽略攜要規範和使用注意事項。對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藥師陳如慧提醒,許多國外藥品不僅品質未經政府把關,通常也無中文標示,購買後若再轉賣他人使用,將有可能導致傷害。另外,也必須瞭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陳如慧進一步指出,藥品非一般商品,使用前應遵循醫師或藥師指示,若屬於成藥,也應詳讀藥品仿單,依說明使用或服用。另外,爲保障民衆用藥安全,避免非自用目的藥品流於市面財政部關務署104年2月16發佈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將藥品及保健食品分爲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相關重點如下:

(一) 西藥:以一年使用量原則估算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爲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爲限。

2. 處方藥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爲限。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爲限。

3. 針劑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4. 管制藥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爲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六個月用量爲限,以符合規定

(二)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1. 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爲限。

3. 於前述限量外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爲限。

(三)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爲限。陳如慧提醒,若攜帶自用藥品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處方藥無醫療證明或超過醫療證明數量,依關稅法相關規範,須將逾限部分辦理退運或放棄,此外,若將帶回來的藥品拿去販賣,則違反《藥事法》,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