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層面大 財部不推囤房稅修法

財政部考量對持有多屋者訂定全國一致差別稅率衝擊層面甚廣,且易衍生爭議,決定不推動囤房稅修法。圖爲大臺北地區房地產。(本報資料照片)

儘管在野黨團均將囤房稅修法列本會期優先法案,但財政部考量對持有多屋者訂定全國一致差別稅率衝擊層面甚廣,且易衍生爭議,決定不推動囤房稅修法。不過,將督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及徵收率,合理化房屋稅負。

去年11月3日立法院財委會審查囤房稅相關修正草案時,行政院並未提出對案,最後朝野立委提出版本衆多,難以聚焦,國民黨財委會召委李貴敏裁示「擇期再審」,財長蘇建榮並允諾三個月內提出囤房稅修法評估。

財政部日前將囤房稅修法可行性評估報告送交立院財委會,結論是對持有多屋者採行加重課徵房屋稅「宜審慎」,主張囤房稅應採受益原則及地方自治,由各地方政府視投入公建資源及區域發展情形,課以不同稅負,讓最大受益者負擔較高稅負。

財政部提出二點理由說明不主張囤房稅修法,一是持有多屋態樣不同,在臺北市轄內區域發展差距小,訂定差別稅率,沒有爭議;若擴大到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房屋均按相同標準課徵,因城鄉差距,恐引發爭議。例如在北市持有精華區4戶大廈與持有臺東縣偏鄉4戶磚造房屋,按相同較高稅率課徵,有違公平性。

另還需考量繼承或共有房屋等問題,繼承取得多戶祖厝如認屬囤房未盡合理;又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持有戶數,持有幾戶認屬囤房,不易訂定全國統一標準。

二是增加的房屋稅較容易轉嫁予房客,導致租金上漲。在房客需求彈性較小的租屋市場,若對房屋課徵較高持有稅成本,房東可能將增加稅負移轉予房客,反致租金上漲,對剛就業的青年或經濟弱勢者,加重生活負擔。

財政部強調,影響房價因素衆多,租稅僅其中之一,房市價格取決於供需及預期心理,也涉及建造材料、人工、資金等成本因素,房價合理化不能只靠租稅。

對多位立委提案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持有戶數級距適用差別稅率,財政部提出四點理由,認爲實務上難以執行。首先是納稅義務人的房屋可能坐落不同直轄市、縣市,若採全國歸戶,且仍維持現行各直轄市、縣市訂定不同徵收率,實務上難以執行。二是房屋稅按月計徵,年度中如持有戶數或使用情形有變動,將影響適用稅率,稽徵作業繁複。三是無法考量城鄉差距,可能發生都會區房屋實質稅負較偏鄉房屋爲低,造成不公平。四是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需配合大幅修正資訊系統等,作業約二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