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剩食物繼續放電鍋保溫?恐傷身、傷荷包!保存食物「這溫度」是關鍵!
許多民衆將電鍋視爲保溫鍋,將吃不完的食物放在電鍋內,保溫溫度要是沒有超過60度,細菌繁殖速度變快,也易引發腹痛。 圖/freepik
煮飯、煮湯、熱菜、保溫功能,電鍋可說是單身者生活良伴,而臺灣幾乎每個家庭都有一臺電鍋,不過,毒物科專家提醒,千萬不要將吃剩的食物放在電鍋內保溫,到了隔日再吃,除了影響口感,如果保溫低於60℃,細菌就可能大量繁殖,吃下肚後,易引發急性腸胃炎。
隔夜菜放電鍋保溫超傷荷包! 吃下大量細菌恐引腹痛
許多民衆將電鍋視爲保溫鍋,將吃不完的食物放在電鍋內,插電保溫,等到到了隔日再繼續吃。對此,臺電表示,電鍋屬於耗電量較高的家用電器,如果長時間保溫,將使用大量電量,傷及荷包,再者,保溫溫度要是沒有超過60度,細菌繁殖速度變快,容易引發腹痛。
食藥署表示,傳統電鍋運作原理是利用外鍋底板電熱管加熱,當外鍋水量蒸發完,外鍋底板溫度飆升超過100℃,此時會觸動底板偵測溫度裝置,而停止電熱管加熱,電路切換至保溫電路,開始執行65℃保溫功能,但各家品牌或型號的電鍋保溫溫度不盡相同,且傳統電鍋鍋蓋並非完全密封,難以確定在保溫過程中,均能全程維持在超過60℃溫度的狀態。
林口長庚臨牀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表示,將吃不完的熱食湯品、剩菜,放在電鍋保溫,等隔天再吃,這應該是許多人的生活習慣,但這種保存食物方法並不正確。原因在於電鍋、電子鍋廠牌衆多,每1臺保溫時溫度均不一樣,平均大約在50至60℃之間,但如果低於60℃,細菌就可能大量繁殖。
食物保存高於這溫度是關鍵! 食藥署傳授正確方法
食藥署強調,食物保存溫度應高於60℃,冷藏溫度需低於7℃,才能降低細菌生長速度,攝氏7℃至60℃之間稱爲「危險溫度」,爲大部分細菌最愛的室溫。因此,未能馬上食用的食物,最好保溫在60℃以上,或儘速冷藏(7℃以下),或冷凍(-18℃以下)保存。
顏宗海進一步解釋,食物置於7°C至60°C的環境中,易受微生物所污染,醫學上稱爲「危險溫度」,因此,建議,料理熟食後,應於烹後1至2小時內完成食用,如果保溫時間過長,食品容易腐敗變質。
不少人幫食物加蓋,或以保鮮膜密封,顏宗海表示,這僅能減少接觸外在灰塵或蚊蟲類接觸,但無法減少食材中的微生物或毒素繁衍,無助於延長保存期限。若當餐無法吃完的食物,應存放在低於7°C的環境中(如冰箱冷藏庫),如欲食用,應該徹底加熱,讓食物中心溫度超過70℃。顏宗海提醒,重複加熱食物,將導致營養素流失,並不建議煮太多料理。
本文轉載自《NOW健康》,原文爲:食物放電鍋隔天再吃? 食藥署:低於這溫度吃了恐腹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