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2分鐘罰300 小資女苦笑PO求職文引爆「臺人奴性堅強論」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遲到罰錢究竟算不算違法?一名女網友昨日(12月31日)在臉書爆料公社」PO出一小段對話指稱,她任職的公司遲到2分鐘就要罰款300元,沒想到文章一PO出反而引發網友正反意見激辯。支持老闆做法的網友認爲上班本來就應該準時;另一派網友則認爲這個做法既不合理又違法,「一羣奴性深重的都被慣老闆養成習慣了,呵呵。」

女網友PO文暗指公司違法,卻遭部分網友反酸。(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原PO在事發當天傳訊息到公司羣組說,「報告老闆,我到公司了,各位同事早安,抱歉我遲到了」、「本次遲到2分鐘罰款300元,本月共累計遲到2次,共罰款800元,時間寶貴,請珍惜時間」;她將對話紀錄截圖PO出並無奈自嘲,「求1分鐘150元的工作,其實這是求職文啦,揪咪。」

不過,這篇文章PO出後意外引起網友正反意見熱議。支持老闆做法的網友認爲,「加班要給錢,遲到爲什麼不用扣錢?」、「遲到就是遲到,不懂有什麼好抱怨的」;另一派網友則強調,「待過北部幾個公司都是用晚下班彌補遲到,畢竟對老闆來說,加班費還比較貴」、「不管遲到是對或錯,罰到800元就是太誇張,一羣奴性深重的都被慣老闆養成習慣了,呵呵。」

▲對於員工遲到,僱主可以針對沒提供勞務的時間不給付薪資,但不能逕自扣薪。(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也有網友跳出來緩頰說,「我覺得依法這樣扣是不合法,但明知道會遲到可以提早出門,沒差那幾分鐘吧?扣錢不對是僱主的問題,上班遲到卻是原PO自己的問題,像我騎機車上班光是路程就要1個小時,可是我從來沒有遲到過。」

至於員工遲到老闆到底可不可以扣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解釋,原則上僱主確實不可以因爲勞工遲到就逕自扣薪,但如果工資是以工作時間長短來計算者,僱主可以針對1個月內累計遲到超過30分鐘的部分扣除工資,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給付薪水,於《勞基法》來說並沒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