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爲理專約人夫慶祝 卻酒後亂性發生關係

呂姓女子與陳姓丈夫在2015年結婚,去年8月發現丈夫與喬姓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1名呂姓女子與陳姓丈夫在2015年結婚,去年8月丈夫與喬姓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事後被她發現因此對喬女提告,一審法院依侵害配偶權判喬女要賠5萬元,呂女不服,認爲喬女在原審表示願意賠償15萬元,原審僅命其賠償5萬元過低。經上訴高院,認呂女請求賠償之數額,喬女應再給付13萬元(18萬-5萬)爲合理,逾此金額,即非適當。

判決指出,呂女與陳姓丈夫於2015年4月10日結婚迄今,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喬女因與其丈夫至醫院治療肌腱炎相識而發展戀情,呂女事後查覺,電詢喬女,其坦承知悉陳男爲呂女之配偶,而於2022年8月中相約前往酒吧助興,事後發生性行爲,後續還同遊,共發生性行爲約5次而向她致歉。

但喬女後來卻仍積極與陳男聯繫出遊,甚將出遊之照片公開於社羣軟體,表示欲毀掉她的家庭,嚴重侵害呂女配偶權及家庭和諧,使她因此長年憂鬱,持續就醫,所受精神痛苦甚鉅,以其在原審表示願意賠償15萬元而言,原審僅命其賠償5萬元過低。請求其除原審所命給付外,再賠償精神慰撫金55萬元。

喬女則以,她與陳男透過臉書相識,因其任職金融業,而向其請益金融相關產業事宜,2022年8月1日改任理財專員,爲向其致謝及慶祝入職,乃於同年月中旬相約至餐酒館餐敘,在其陪同返家時,二人不禁酒意催化,致生逾矩1次,伊爲此深感懊悔,並無破壞上訴人婚姻關係、家庭和諧之意,伊系因遭呂女來電質問,情緒不穩而不知所云與陳男性交5次,非自認其情。

高院認爲,喬女自承明知呂女與陳男之婚姻狀況,猶與陳男交往併發生性行爲1次,其心態自有不該,所爲並已傷及上訴人家庭生活之圓滿,不可謂不嚴重等情,但慮其於事發時年僅23歲,大學甫畢業初入社會,所見有限,思慮自有欠周,自我把持之能力仍待磨練,認上訴人本件請求賠償之數額,應以18萬元(含原審已命給付之5萬元)爲合理,逾此金額,即非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