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涉洗錢獲免訴 高院撤銷發回

前總統陳水扁涉犯洗錢罪停審中,因時效完成法官判決免訴,高院撤銷(中時資料照片)

陳水扁前總統被指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從2006年至今,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2024年5月20判決免訴,檢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

高院認爲,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爲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之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北院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爲免訴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

檢方起訴指控,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爲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爲洗錢犯行,故已預見吳淑珍爲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仍容任吳淑珍買官案的洗錢之犯行,而吳淑珍也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友人。

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並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爲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陳敏薰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接續實行洗錢行爲,檢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

臺北地院認爲,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爲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爲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

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爲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他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爲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爲免訴之諭知,檢上訴後,高院撤銷。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