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再兇再有效率 也不該將法治踩在腳下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歐陽娜娜受制大陸的可能下場,可以參考她父親歐陽龍主演的「藍與黑」劇中的對白。(範揚光攝)

據報載,近日有數名臺灣地區年輕藝人應大陸央視邀請,於10月1日「國慶」特別節目中演唱《我的祖國》歌曲,演出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卻對藝人恫嚇:「我們是自由民主國家,有些人他享受我們的自由民主,享受健保資源,身爲公衆人物,還跑到對岸去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給了這羣尚未登臺的藝人一記「政治忠誠度」審查文化部立即表示,若陸委會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文化部會依法核處罰鍰。演出後陸委會稱「不會任意使用公權力」、文化部也會尊重陸委會決定。筆者感嘆,彷彿我們又回到動員戡亂戒嚴的年代,可是蘇院長現在已經是民國109年啊,這個蔡總統口中又「兇」又有「效率」的團隊還在乎法治成績嗎?

蘇院長律師出身,走過威權到民主開放,對於「言論自由」的可貴與真諦理應知之最深。言論自由是象徵中華民國在臺灣地區從「法制」到「法治」的標竿,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之自由」,無論言論的內容如何,國家(特別是行政機關)完全沒有權力告訴人民唱什麼歌是「不適當」。20多年前大法官在釋字509號清楚指明:「言論自由爲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基此,行政機關對於任何限制言論自由之行爲都應戒慎恐懼,除非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之迫切公共利益,否則均屬違憲。其中尤以「事前」恣意的言論審查最要不得,蘇院長快人快語的一席話離控制思想言論的獨裁國家「一言堂」政府不遠了!

蘇院長的失格恐嚇,道盡了蔡政府對於言論的好惡以及納不下不同聲音的霸道,對於人民工作權、遷徙自由、生存權更是無所在乎,只剩下政黨利益與個人意識形態之考量。最近,內政部於前年同樣以臺灣地區人民,因任職於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而開罰共計27人一案,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其中判決理由便是對蔡政府裁罰的棒喝:「陸方對我統戰措施持續而綿密,兩岸任何交流都可能有統戰目的,除非斷絕一切交流,欲期其統戰措施不對臺灣地區造成任何影響(包含正面影響),殆無可能,一味防堵是否爲最佳因應策略,恐非無疑」、「陸方統戰目的不外乎拉攏民心,增強對陸方的向心力,以達其終極統一的目標怢峖^應之道應該是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與交流,纔有機會實際瞭解兩岸制度差異,並進而鞏固臺灣地區人民對民主制度的自信」。筆者讚歎北高行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三位法官在判決書內擲地有聲的論述,不僅捍衛人權,更是對於臺灣從威權法制邁向民主法治最具高度的展現,對此筆者再度呼籲習法的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蘇院長應該虛心受教並放棄上訴。

誠然,這樣的層層體系在蔡總統口中「效率」一流,但再怎麼兇也不該將法治踩在腳下。實在難以想像身爲法律人的總統、院長、部長,對於不斷倒退的「法治」竟能如此視若無睹、甚至帶頭起鬨?事實證明,筆者倡議多年的「政府律師」極其重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若均能由政府律師從憲法層次高度把關,就不會有荒腔走板背離法治原則的非法的處罰,不僅勞民傷財、更是浪費司法資源。

中華民國從法制好不容易走到法治,特別是法律人主政,更應該隨時以羞、以惕、以勵,不僅要做好身教言教,更應該用良制發揮影響力,讓人民(包括大陸地區)心服口服。多年前大陸曾對在臺灣地區演唱中華民國國歌的藝人施行抵制,假如我們仍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身,受害的都是兩岸人民。好不容易,我們從戒嚴到解嚴,歷經5任、目前第6任民選法律人總統,本期盼可以迎接上善若水的法「治」,而今竟仍以「有力量人」的法律而非「法律的力量」去樹立意識形態與政治忠誠,實在是貽笑大方,從法治退回法制更跌落人治

筆者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政府「假公」以「濟私」,讓政治干預了法治、人權,也盼望蘇院長能拾回法律人初衷,像北高行三名爭氣的法官學習如何尊重民主與法治,否則恐怕不是誰唱了「不適當」的歌,而是這「不適任」的院長,說了「不適當」、「不合法」的話!

(作者爲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