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中市公用停車格沒違停遭拖吊 因欠停車費4萬多

臺中市有車主積欠停車費,長期停在公用車格遭到拖吊。圖/交通局提供

車子停在臺中市公用停車格內,完全沒違規停車,竟遭拖吊。臺中市交通局表示,這是真的,因車主長期積欠停車費達4萬2000多元,停管處執行拖吊,等還清才還車。

臺中市路邊汽車停車格逾5萬格,目前收費車格佔比近7成5,交通局指出,有人積欠停車費超過萬元以上,針對佔公有車格,查獲長期積欠停車費,隨即執行拖吊。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說明,依據現行「規費法」第17條的請求權期間,5年內的停車欠費,地方停車主管機關都可以催收;欠費若達300元以上,也可以透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扣薪、凍結帳戶或查封財產,追繳當初車輛使用人。

另有民衆抱怨,被催繳2年前的停車費,「過戶時爲什麼不一次查清楚?」法規明訂車輛異動時,須繳清所有罰鍰、燃料稅、牌照稅、強制險費用才能過戶、換牌,但民衆辦理車輛轉換,仍可能出現積欠停車費的情形?

交通局指出,民衆辦理汽機車過戶的主管機關是監理機關,而罰單由裁決、監理機關列管催收,停車費主管機關是各地方政府,由各縣市自行列管催收,所以車主若未查詢,即使車輛過戶後,仍可能漏繳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