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63公里被開單 駕駛主張20年老車開不快遭打臉
曾姓男子駕駛20年賓士老車遭拍照測得時速163公里,男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爲理由不足予以駁回。(資料照)
曾姓男子駕駛賓士SL-55雙門跑車,去年12月5日凌晨超速103公里,在限速60公里的淡金路,以高速163公里開往三芝方向,遭雷達測速拍照,警方認定危險駕駛開出罰單,曾男提出行政訴訟,認爲20年老車不可能在短距離加速到163公里,士林地院法官函詢原廠,總公司函覆「若適當保養最高時速250公里」,法官駁回曾男請求。
曾男駕車行經淡金路162號前,遭雷達測速測得時速每小時163公里,他主張,該路段都有紅綠燈,不可能從上一個路口,短距離加速160公里,測速器有問題,應予以撤銷罰單。
曾男被開出2萬4000元罰單,並違規記點3點,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以及吊銷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裁決所主張,在測速照相儀器前設有警示標語,兩者相距116.4公尺,符合法令規定的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規定。
法官依曾男提出的理由詢問代理商,確定20年老車是否能開到時速165公里,代理商函覆「該賓士車輛爲SL-55 AMG車型,如有適當保養可以行駛時速165KM/HR、最高時速250KM/HR」,法官認爲測速器經由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準確度值得信任,因而駁回曾男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