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開車技術差害暈車 女奪駕駛座飆速175公里!慘賠15萬

女飆仔強佔駕駛座沿路狂飆,時速175公里遭拍,慘賠15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技術在差也不要讓出駕駛座!嘉義有男子因載着2女友人要前往臺中,途中下交流道休息後,其中1名女子竟以男子開車技術差,害得頭暈爲由,要求男子讓出駕駛座,不料,女子一握上方向盤後沿路狂飆,以時速175公里的高速遭到測速照相機拍照檢舉,而本是車主的男子卻被罰8千元以及吊扣車牌、吊銷行照6個月,還導致男子日後以租車方式行動,氣得把女子告上法院,經嘉義地院判決,判處女子應賠償15萬2千元,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去年10月下旬,嘉義一名施姓男子受邀載着鍾姓女友人,與1名初次見面的劉姓女子開車前往臺中,3人行駛到國道1號北港交流道時,劉女喊着要上廁所,於是3人下交流道至附近找加油站短暫休息,當劉女返回車前,突然情緒激動對施男咆哮,怨施男駕駛技術不佳害暈車,便強佔駕駛座堅持換人開車。

施男見此情況只好無奈讓出駕駛座,劉女在國道1號上一路狂飆,行經至北上路段235.3公里處時,時速已達175公里,遭到測速照相機趴照、舉發,施男日後收到罰單被罰8千元,並且吊扣車牌、吊銷行照6個月,由於沒車可上下班且接送家人,只好去租車,依每日2800元計算共租180天,總支出50萬4千元,施男氣炸對劉女提告,並求償50萬4千元。

嘉義地院審理時,劉女未出庭,也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爲,施男住在嘉義市要開車到嘉義縣工作,且是早、中、夜三班輪班制,扣牌期間施男若搭乘客運或以其他代步方式明顯不方便,施男實際工作日約爲23天,依照每次住家、公司來回的計程車車資計算800元,施男請求交通費14萬元4千元再加上超速罰鍰8千元,判處劉女應賠償共計15萬2千元,可上訴。